詹姓男子去年3月在新北投捷運站持刀砍傷黃姓巡邏員警。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見解,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8年6月、執行完畢施以3年監護,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領有重大傷病卡及身心障礙手冊的詹男,把其求職不順等狀況,歸咎於警察,對警察心生不滿。
詹男在去年3月29日,看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黃姓員警,於新北投捷運站執行勤務時,拿出預藏有齒狀刀鋒的水果刀,朝黃的右後背部等部位揮砍10多刀。
詹男遭支援員警逮捕後移送法辦;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8年6月、執行完畢施以3年監護。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所幸黃姓員警有受過警察精實訓練,機警且熟稔擒拿術,才能在受傷的情況下奮力抵抗並制伏被告,倖免於死。
高院法官考量黃姓員警傷勢迄今未完全康復,夜間亦無法安眠,身心均受創,詹男於原審審結前,仍無法取得告訴人的原諒,也未賠償分文,詹的行為已造成民眾在搭乘捷運時心中惶恐不安及陰影,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應予以嚴懲,不宜輕縱,因此駁回上訴。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今遭駁回,全案就此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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