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駕駛,前年開車被值勤中的救護車撞上,造成全身多處擦傷,車子也毀損,要求260多萬元的國賠,不過最高法院一審二審都認為駕駛車內的音樂大聲,而且車輛本就應該禮讓救護車,因此判定救護車沒錯,駕駛得賠償救護車車損費用。
路口綠燈,但所有車輛都陸續停了下來,而這輛轎車持續往前,當場與值勤準備左轉的救護車撞上,這一撞救護車車頭凹陷、板金彈起,無法繼續值勤,事情發生在2015年,桃園一名黃姓駕駛開車行經平鎮區文化街民族路口,與救護車對撞,右側車頭全毀,駕駛全身多處擦傷,要求國賠,求260多萬元賠償車損、醫藥費及工作損失。
挨撞黃姓車主:「判決就非常不滿意,覺得我們台灣已經沒有救了,因為綠燈直行都還要全部要負責,那以後怎麼開車。」
駕駛認為自己是綠燈,直行開車沒錯,而回到當時,車內聽著音樂,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一二審法官認為音樂大聲,駕駛忽略救護車警示燈與警鳴,因此救護車沒有錯也不用賠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
挨撞黃姓車主:「請問一下哪一個法律規定說車上不能聽音樂,然後你音樂要開,我沒有去影響別人,今天是你來撞我,如果聽你這樣講,車子幹嘛還要音響。」
律師:「救護車它確實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他也是在闖紅燈過程中去發生這個車禍的。」
雖然律師主張救護車也得注意路況,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用路人應該要禮讓值勤中的救護車和消防車等車輛,不過判決確定,就算駕駛再不滿也無法獲得國賠,還是得賠償救護車車損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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