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們共同養寵物,分手後寵物到底歸誰?新竹出現了一個案例,交往多年的情侶飼養毛小孩,一開始是由男方飼養,後來女方帶去植入晶片登記為飼主,兩人分手後女方將狗帶走,男子怒告女子詐欺,而且當年帶狗去植入晶片是事先犯罪謀劃,不過法院最後判決女子無罪。
狗狗開心的在草地上玩耍,不少情侶都有共同養毛小孩,但一旦分手,毛小孩到底歸誰?
新竹出現了一個案例,一名林姓男子在99年時養了一隻狗叫布布,後來到日本工作後交給媽媽照料,他的女友許姓女子也曾照顧9個月,102年間她帶狗狗植入晶片,登記自己為飼主;但後來兩人鬧分手,104年許姓女子想將狗帶走,卻被林姓男子控告詐欺,還說當年植入晶片是有心機、事先布局的犯罪謀劃,不過法官審理時認為,不管就醫、還是施打疫苗,都是兩人同意女方登記為飼主,加上林姓男子曾傳通訊軟體說「布布就照我們說好的,由你帶去照顧,你是唯一全心全意愛著布布的」,最後判女方無罪。
雙方都愛狗,怎麼也沒想到會因此上法庭,目前男方也不想繼續纏訟下去。
法界認為,寵物屬於動產,當初誰花錢買,監護權就應該歸誰,如果是各付一半就是雙方共同擁有,萬一分手,可以由取得寵物的一方補償費用給另一方,然而如果買寵物當下就表明要贈與給對方,那所以所有權就沒問題。
晶片上飼主只能登記一人,情侶很難預先知道會分手,想避免糾紛也只能盡量保留證據,不論是郵件或是通訊軟體證明自己才是毛小孩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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