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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導盲犬幼犬進入 營業場所觸法


發佈時間:2017/02/22 09:34
最後更新時間:2017/02/22 09:34
圖/TVBS
圖/TVBS

曾發生餐廳業者拒絕訓練人員帶同訓練中的導盲幼犬進入餐廳用餐案例,高雄市社會局提醒店家,拒絕導盲犬幼犬進入營業場所已觸法。

高雄市社會局表示,導盲犬在高雄市社會局強力宣導下,已逐漸為大眾熟知及接受,發生這起餐廳業者拒絕進入的案件後,業者已道歉並立即改善。

 

高雄市社會局指出,限制導盲犬進入或停留在餐廳特定區域,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告知業者進行改善,如果未改善最高可罰新台幣5萬元,並得接受4小時講習。

導盲犬的功能如同視障者的雙眼,是引導視障者獨立、安全行走的工作犬,非一般的寵物犬,民眾可透過犬隻穿戴的配件及識別證辨識。

高雄市社會局表示,身著紅色或藍色背心訓練中的導盲幼犬,背上會有「培訓中導盲犬」的文字;配戴導盲鞍的為工作中犬隻;都會配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發的證件。
 

高雄市社會局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高雄市社會局表示,這些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高雄市有寄養家庭進行居家生活習慣訓練及社會化訓練的導盲幼犬,高雄市社會局強調,寄養家庭是屬法令規定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之一,而導盲犬寄養家庭及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都是明眼人,攜同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是在協助犬隻社會化,呼籲店家勿拒絕或限制出入。(中央社)
#訓練人員#導盲幼犬#導盲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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