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新北市汐止一名駕駛因為按一聲喇叭遭到小黃運將擋車,甚至持棍棒嗆聲,因此怒告對方恐嚇,不過法官卻認為當時2車之間還有距離,駕駛可以自由超越,而運將雖然手持球棍但卻沒有揮舞,棒頭一直維持朝下的狀態,所以判決運將無罪!
不滿後方騎士按喇叭,車上乘客氣的拿出棍棒來作勢打人,就是這個舉起來的動作讓對方嚇了一跳,也因為這一舉讓自己吃上恐嚇罪,不過一模一樣的狀況下卻有人獲判無罪,去年3月,新北市汐止一名林姓運將攔車持棍,不過卻法官認為當時運將和後車中間,隔著至少2輛車的距離,駕駛可以自由超越,所以不成立妨害自由,而運將雖然拿出球棒但卻沒有揮舞,棒頭維持朝下,再加上對方的朋友隨後跑來助陣,2對1的情況下,認定黃姓男子當下沒有產生恐懼,判運將無罪。
律師張晉豪:「在其他案件當中,如果對方持有強力棍棒,而使被害人有退怯的舉動,這有可能認定有心生畏怖,而成立恐嚇罪。」
恐嚇罪嫌成立條件,最重要的是遭恐威脅的一方必須要心生畏懼,類似衝突很常發生,法官也會考量個案情境,像是這回衡量到駕駛揪友助陣沒在怕,但純屬個案,持刀持棍還是有可能被判刑,可別一時動怒吃上官司。
◤人氣精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