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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嫌犯要有律師在場且可看證據 檢察官想押人更難了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1/19 20:28
最後更新時間:2017/01/19 20:28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改拉高羈押門檻是為了保障人權。圖/TVBS資料照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改拉高羈押門檻是為了保障人權。圖/TVBS資料照

司法院院會今(19日)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以後檢察官要聲請法院羈押嫌疑犯,必須有律師在場且可看證據,嚴格禁止深夜訊問,聲請羈押條件犯5年以上重罪還不夠,須有串證或逃亡的可能性等多重條件才可以羈押,以保障人權。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刑訴訟法修法草案,會先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施行。此一修法日後如果真的通過施行,簡單地說,檢察官想要用羈押嫌犯的手段偵辦案件,門檻變高,愈來愈難。

 
 
賴如素條款 納入修法
 
這次刑事訴訟法增訂羈押要件,是因去年台北市前市議員賴素如,於2013年涉及雙子星開發弊案向建商索賄,遭檢方聲請羈押。賴素如不滿台北地方法院開聲押庭時,她的律師李宜光向法院聲請閱卷被駁回,之後她遭法院裁定收押。她認為《刑事訴訟法》不准被告和律師閱卷,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後來決定,於去年3月2日召開憲法法庭辯論,事後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羈押時被告和委任律師應有適當閱卷權,才能跟檢察官辯論。司法院因此著手修改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修改羈押規定後,檢方要羈押嫌疑犯愈來愈難。示意圖/Shutterstock


羈押庭強制辯論 律師可閱卷不能洩密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這次修法的重點,第一,羈押審查程序採折衷式強制辯護制度。也就是要有律師在場,不能只有被告單獨面對檢察官。但是如果被告自願不需律師在場,或等律師超過4小時,被告主動請求開庭,法官就能開羈押庭。
 
第二,被告及辯護人(律師)在羈押審查程序享有適當之資訊獲取權,但不能洩露偵查秘密。意即律師可以閱卷,知道檢察官是用什麼理由向法官請求羈押被告,但是不能洩露偵查秘密。
 
呂太郎表示,如果律師洩密,視洩密情形如果觸犯刑法洩露業務上持有的秘密,則用刑法偵辦;或是檢察官可以聲請禁止律師為被告辯護。
 
禁止深夜訊問疲勞轟炸  觸犯重罪不是羈押唯一理由

 
第三,為免疲勞訊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以保障人權。呂太郎解釋,深夜是指晚上11點,如果檢察官辦案偵訊嫌犯到晚上11點就應停止,除非是嫌疑人或律師主動要求繼續偵訊,才能超過夜間11點仍繼續偵訊。
 
第四,明定嫌人所犯縱使可能觸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的重罪,仍必須有相當理由及具備一定之要件,始得羈押。呂太郎表示,因為大法官解釋,觸犯重罪不是羈押唯一理由,必須有其他諸如逃亡、串證的可能性,或滅證的證據,才能裁定羈押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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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呂太郎#賴素如#羈押#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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