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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落跑竟不算肇逃 檢判「不知情」不起訴


發佈時間:2017/01/11 18:14
最後更新時間:2017/01/11 18:32

台中發生汽機車擦撞意外,轎車駕駛撞傷騎士,卻直接一去不回,警方依肇逃案將駕駛移送,但最後檢方卻判不起訴處分,理由是汽車駕駛提供的行車紀錄器視線範圍內,並無法看見騎士,而且依常理判斷有發生擦撞,駕駛通常會下車查看車損狀況,最後依「罪證有疑」不起訴,讓受傷騎士非常不滿。


 

晚上10點鐘,黃先生騎車要回家,眼看左邊轎車突然擠過來,右邊又有車輛違停,他瞬間變夾心餅乾,車翻人倒,雖然肇事駕駛先踩煞車,卻沒停下,撞了人竟然一去不回。

受傷騎士黃先生:「駕駛聽到碰撞聲碰一聲,立即反應啊怎麼了,可以證明是說他知道撞到人了,但他沒有立即停車下來救護,因而故意肇逃。」

受傷騎士認為對方蓄意肇逃,但為何到檢方那,卻判定對方不知情,不起訴肇逃案?
 

中檢襄閱主任郭景東:「影像裡面並沒有在被告前方視線範圍內,否則一般常理被告會把車停下來,檢查自己的車損,他們並沒有在討論有發生碰撞的這些狀況。」

黃先生左側顏面閉鎖性骨折、腦震盪,身體多處擦挫傷,肇事車輛油箱蓋跟車尾確實有摩擦痕跡,但駕駛隔天作筆錄,自稱不知撞到人。

霧峰所所長范姜崇哲:「他坦承有經過那個路段,但是不知道有發生碰撞的情形。」

警方筆錄勾選轎車肇逃,將駕駛依過失傷害跟公共危險肇逃移送地檢,只是檢方判定,讓受傷騎士完全無法接受,撞人駕駛也還沒作任何賠償。

當事人黃先生:「以後逃逸撞到人之後,都可以不用停下來,都可以逃逸掉,以後檢察官都可以不用起訴!」

警方雖然依肇逃移送,但還是尊重檢方判決,只是受傷騎士不服檢方只因為罪證有疑就不起訴,決定上訴到底。

#台中#車禍#肇逃案#不起訴處分#罪證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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