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陳姓男子想當志願役士兵,卻因曾發色情宣單被判緩刑,遭軍方以安全調查不合格打回票。法院則指出,判緩刑可以報考軍官,想當兵卻不行,甄選規定違憲,判決陳勝訴,軍方應認陳參加志願役土兵甄試。
軍:發色情宣單遭判刑,影響戰力
判決書指出,30歲陳姓男子參加104年度志願役士兵甄選,國防部查出陳在19歲時因在街散發「空虛嗎?18歲學生妹及模特兒讓你快樂似神仙」色情廣告貼紙,被警方取締並移送法辦。
屏東地方法院於92年底以陳散布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訊息之行為,觸犯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判判刑三月,緩刑2年。國防部依甄選辦法規定,認為陳曾犯罪,會影響國軍戰力,通知陳「安全調查不合格」不能參加甄選。
陳:緩刑2年已滿視同沒有犯罪
陳不服國防部的處分,打官司主張,法院判他三月徒刑,但考量他觸犯輕罪,且沒有前科,他也表示後悔,法院認為他沒有再犯之虞,才給予2年緩刑的自新機會。他已經改過自新,緩刑2年早已期滿,應視同沒有犯罪。
他指出,軍方甄選辦法規定,被判緩刑者可以報考軍官士官,卻不能報考士兵,違反平等和比例原則。
法院:志願役士兵甄選規定違憲
台北高行政法院審理指出,刑法規定,被宣判緩刑者,緩刑期滿沒有再犯罪,原來判決的徒刑就失去效力,視同沒有犯罪。軍方以陳曾經犯輕罪、緩刑期滿,仍不准參加志願役士兵甄選,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8條的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
法院進一步比較各種公職考試的報考資格,發現被判緩刑期滿的人,可以報考軍官、士官、警察和司法官,軍士官和司法官將來的工作內容、觸及的機密程度都比士兵高,由此認定軍方的士兵甄選規定違法,日前判決陳勝訴,國防部的處分無效,應讓陳參加士兵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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