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房也算是住宅?基隆一名竊賊闖入醫院,趁患者外出時到病房裡偷東西,沒想到東西還沒偷,就被患者家屬發現。檢察官認為,雖然病房只用布簾拉上,但是外人還是不能隨意進出,因此男子屬於「侵入行竊」,觸犯6個月以上的「加重竊盜罪」。
醫院掛號大廳,病人、家屬 來來往往,大家自由進出,但是進入病房可不是想進就進,這簾子一拉上可是病患的使用空間。基隆有一名49歲的黃姓男竊賊,7月時闖進基隆醫院,趁鄒姓患者外出購物,太太又在熟睡侵入病房,翻找財物,但才翻到一半就被鄒姓患者發現偷東西,一般認為是竊盜罪,但是檢察官認為鄒姓男子闖入布簾,是屬於侵入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觸犯的是刑度6個月以上的加重竊盜罪。
律師林富貴:「住宅的部分是屬於加重要件,因為住宅侵入以後,使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危險,那麼醫院的病床裡面,他窗簾拉上了,因為四周有帷幕拉上,那病房裡面變成一個有隱私權的居住場所。」
刑法第321條竊盜罪有以下情況都屬於加重竊盜罪,第一款就是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生病住院每張病床之間都用布簾遮蔽,在布簾之間的區域,病人有支配權,所以除了醫護人員和患者家人,其他人可不能隨便進入,更不能下手竊取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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