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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新招!司法院:被告自費聘保全阻落跑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6/28 19:0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4 19:33

為了防止重大案件被告判決有罪後落跑,法務部張修法只要法院判刑3年以上有罪就羈押。司法院今天提出大法官解釋有罪就羈押違憲,以及有罪改判無罪的數據,若有罪就押,日後冤獄賠償賠不完,強調現行防逃制度已經完備,是執行有漏洞,為加強防逃,研擬未來加入禁止脫產、限制每次提領存款金額,或由被告自費聘保全阻止潛逃等措施。

大咖犯人落跑 法務部成箭靶

重大案件被告如前立委羅福助、貪污檢察官井天博、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都在判刑確定發監前「落跑」藏匿海外,法務部成為輿論抨擊箭靶。

法務部本月22日指出,有罪被告接二連三逃亡,不是個人問題,是制度出問題,主張修改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宣判時強制到庭聆判,否則就通緝,且判有刑超過3年就應當庭羈押,防止被告逃亡。

有罪就押 違憲

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今天指出,大法官第665號解解釋,羈押是一種提前的刑罰,涉犯5年以上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必須有串供、滅證或逃亡之虞才能羈押,亦即判有罪就押或重罪羈押都違反憲法保障人權。

蔡彩貞提出統計數據指出,從102年至105年5月,一審判有罪後潛逃的比率約1.50%;二審判有罪落跑的是0.07%;判決定讞後落跑才大增至16.7%,因此不認同一審判有罪羈押。

她說,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的人數,近6年有151人至616人;二審判有罪但三審改判無罪的有42人到214人,如果這些人在一審判有罪就押,恐都會構成冤獄賠償。

增加禁止脫產、自費聘保全防逃

蔡彩貞指出,司法院認為可以在現行的代替羈押防逃措施,加進由被告自費聘用保全監督防逃,或法官命令被告不得變賣財產,或下命令限制每日提領存款現金金額,增訂可以使用電子監控的罪名,例如增加貪汙罪、違反證交法等,與現行的重金交保、定期到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等結合防止潛逃。

被告自費聘用保全阻止潛逃的新招,令人質疑保全既然是被告花錢聘請的,如何監督被告逃脫?蔡彩貞表示,因為被告向法官保證不會潛逃,那就找保全盯人防逃,但費用由被告自付,國外已有實施成功的案例。她說,如何讓保全執行盯人防逃任務不會放水,還要研擬實行細節。

示意圖/非當是畫面/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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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羈押#自聘保全防逃#蔡彩貞#防逃#井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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