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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玩店與學校保持距離違憲? 大法官:沒違憲但要檢討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6/24 17: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7:28

電子遊戲場(電玩店)要與學校距離多遠才合理?八家電玩業者認為各縣市政府自各規定1千公尺、990公尺和800公尺距離不一,限制電玩業者做生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沒有違憲的結論,但縣市政府應視生活環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電玩店與學校的距離。

電子遊戲場業管條例規定,業者要先向各地縣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才能開店做生意,電玩店要距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和醫院距離最少50公尺。電子遊戲場業管條例並授權縣市府政可以視環境不同,自行規定電玩店到學校、醫院的距離。

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八家電玩業者聲請釋憲指出,依據電遊業管理條例授權規定,台北市規定要距學校和醫院1000公尺,新北市990公尺和桃園市800公尺以上,距離沒有統一規定,寬嚴不一,導致他們的店面屢屢因800公尺或1000公尺內有學校而申請不到級別證,無法做生意,此一規定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表示,電遊業管理條例規定的50公尺是最低限度,目地是要保護學生和病患健康,因此授權地方政府可依當地生活環境自訂距離,沒有違反憲法的中央與地方權限畫分原則、法律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合於憲法規定。

李玉卿指出,大法官釋憲文強調,雖然1000公尺、990公尺和800公尺距離沒有違憲,但不是一成不變,縣市政府應視生活環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電玩店與學校、醫院的距離。

圖說: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明大法官認為,電玩店與學校醫院有距離限制,此一規定沒有違法憲法。記者劉峻谷/攝影

#電子遊戲場#市政府#學校#書記官#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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