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轎車刻意擋路,這名公車司機低調不多談,但其他同事說曾經遇過類似情況,只是車上載著乘客,就算遇到惡意逼車、擋車,大部分公車司機都選擇息事寧人;不過去年立法院修法新增「逼車條款」,要是刻意攔停、減速,有危險駕駛行為,最高可開罰2萬4千元罰鍰,如果又有恐嚇、暴力相向,還可能觸犯刑法的強制罪。
記者何宜信:「公車當時停在同盟路上,由於一旁的道路狹小,再加上車流量又多,可能公車切出來的時候擋到後方車子,引發不滿。」
實際到公車站的發車地點,就位在高雄市同盟路上,當時公車一出站就碰上紅色轎車,沒想到對方一路逼車,被擋車的公車司機低調不出面,但他的同事說,有時候開車上路,車上載著乘客,也會碰到惡意逼車情況。
公車駕駛:「有的駕駛會這樣逼車,我都不理會他,被瞪也沒辦法,開公車的就是這樣,我們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過去這樣的情況在一般道路沒有最低限速,無法可管,但去年立法院修法,新增了「逼車條款」;要是像這位機車騎士不滿轎車駕駛按喇叭,就刻意擋住去路,明顯觸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有危險駕車情況,最高可以被開罰2萬4千元罰鍰;又或者像這輛黑色轎車駕駛刻意擋車,還搖下窗戶亮刀,涉及暴力、恐嚇等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
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陳文耀:「逼車條款還有從後方的用燈光或其他方式逼迫前車讓道,這就是在人家車子後方的一個危險駕駛的行為。」
民眾如果遇到惡意逼車,除了利用行車記錄器蒐證,其實也能向交通大隊來檢舉,只要說明地點、車牌及車輛的違規行為,再由警方調閱路口視器查證,也是自保的方式之一。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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