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大電子商務集團阿里巴巴,被經濟部投審會發現在2008年規避陸資身分,以新加坡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公司,違反陸資許可辦法,罰款12萬元並令半年內撤資。阿里巴巴不服處分,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陸資,判決阿里巴巴敗訴。本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新加坡商阿里巴巴的母公司是阿里巴巴控股集團公司
,阿里巴巴控股集團公司董事會章程規定,中國籍的馬雲及三名合夥人「有權解任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成員」。阿里巴巴控股集團公司董事會有九席董事,換句話說,馬雲等4人可以提名或解任超過5席董事,掌握董事會過半數優勢,等於100%控制公司以及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據此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陸資。
去年3月2日,經濟部投審會對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開罰並令撤資。投審會表示,阿里巴巴於2008年以新加坡商名義來台灣註冊成立分公司,我國則是在2009年才訂立「陸資許可辦法」開放陸資來台,因此阿里巴巴並未向投審會審理。
投審會秘書張銘斌指出,投審會追查阿里巴巴7年,至阿里巴巴股票在美上市,才以股東結構確認其陸資身分然後開罰;另外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者必須撤資,或以陸資身分重新申請來台。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主張,2008年時依照當時法令正常程序申請設立公司,沒有故意偷吃步或隱瞞,且其母公司是英屬維京群島商阿里巴巴網路國際控股集團公司,大陸地區股東持股不到30%,新加坡商阿里巴巴不是陸資。
判決書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經濟部依「陸資許可辦法」審查陸資來台設立公司,是為了降低陸資來台投資的風險,確保台海地安全與民眾福祉。陸資來台必須申請核准,否則就是違法。因此,經濟部根據阿里巴巴控股集團公司股東結構,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公司屬於陸資,處分合法,本月中旬判決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敗訴。
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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