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被判死刑確定,鄭捷辯護律師質疑最高法院判決,沒有未衡量鄭捷因疾病影響控制能力而犯案,將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審理鄭捷案的受命法官黃瑞華指出,合議庭沒有採用台大的鑑定報告當證據,法官依其他證據確定鄭捷行兇時意識清楚,須負殺人刑責,判他死刑。鄭捷名列第43名死囚。
黃瑞華說,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討論鄭捷的刑度時,看法一致認定該判處死刑,過程順利沒有爭執。為了回應鄭捷律師團提出的疑問,她在判決書中逐一說明採用哪項證據,哪項證據不採用的理由。
針對律師梁家贏質疑,台大醫院對鄭捷施打鎮定劑再進行精神鑑定,令鄭捷意識模糊進行「麻醉會談」,鑑定無證據能力也侵犯人權;且醫師鑑定鄭捷患有葛瑞夫茲氏症,會導致甲狀腺機能亢進,影響鄭捷的控制能力,依法規定可以減輕刑責,但一、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院卻沒有審酌這項對鄭捷有利的證據,判處鄭捷判決死刑是違法的。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台大醫院對鄭捷的精神鑑定報告有瑕疵,因此沒有採用為證據。其次,合議庭依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傳訊多名證人作證鄭捷行兇前、後的精神狀態,調閱衛生署立醫院的檢驗報告,認定鄭捷行兇時意識清醒,沒有因為疾病導致注意力欠缺或控制力顯著降低。
黃瑞華強調,鄭捷在意識清楚時行兇連續殺人,就該負起殺人罪責,不適用因為疾病導致注意力欠缺、控制力顯著降低可以減輕刑責的規定。
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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