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一個洞,害女會計摔殘左手也害全民負擔國家賠償353萬元。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大里區遇凹洞失控滑倒,致後座賴姓女會計摔倒左手骨折,左手因神經病變殘廢。最高法院認定是大里區公所維修道路有疏失,今年1月判決國家賠償賴女353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100年10月15日晚上9時許,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大里區國道聯絡道大里中投路段,路面突現一個凹洞,機車閃避不及車輪陷入洞內失控滑倒,陳與後座的28歲賴姓女會計摔倒,賴女左手粉碎性骨折、橈神經受傷。
賴女控告大里區公所指出,陳騎車沒有超速無過失,區公所是該段道路的管理機關,路面有坑洞未及時填補,也沒有放警示標誌致陳摔車,區公所要負肇事責任。她因左手神經病變,左肘關節僵硬攣縮,已達殘廢程度,請求國家賠償413萬餘元。
大里區公所辯稱,該凹洞是電力公司的人孔蓋設置不當,應由電力公司賠償。該道路是大里區與霧峰區共管道路,若有肇事責任也非該區公所單獨負責。陳姓騎士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也要負肇事責任。賴女不是左撇子,不能用左手的勞動損失沒有她說的61%那麼多。
台中地方法院調查,認定該凹洞不是台電的人孔蓋,肇事路段由大里區公所管理,但陳騎車未注意前方路況而摔車致賴女受傷,須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賴女可獲國賠173萬多元。賴女不滿意,提上訴。
台中高分院委託「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肇事責任,認定陳男沒有肇事責任,大里區公所須負全部責任。手是人體重要器官,缺一手對賴女生活造成重大障礙,影響工作能力和選擇工作的範圍,判決大里區公所賠償賴女353萬8835元。大里區公所再上訴,今1月被最高法院駁回,維持國賠賴女353萬8835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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