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三年前新北市三芝區一輛資源回收車駕駛誤踩油門兩度衝撞前方的垃圾車,撞斷站在垃圾車踏板上的孫姓女清潔員左腳,終身殘廢。孫女控告新北市環保局請求國家賠償。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回收車駕駛一時疏忽造成孫女終身殘廢,環保局應付雇用人責任賠償,2月下旬判決國賠347萬元。
孫女提告指出,她是三芝區清潔隊的清潔隊員,102 年12月27日晚間6時許,她站在垃圾車後方踏板,徐姓同事駕駛資源回收車跟在垃圾車後方,一起執行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工作。
孫女說,當天晚上6時40分,跟在後方的資源回收車突然暴衝撞垃圾車,她被撞得無法站立,雙手緊抓握把,身體懸空,回收車馬上又第二次衝撞,撞斷她兩腳骨折,其中左脛骨近端膕動脈破裂,送醫後進行左膝截肢手術,終生殘廢。
孫女主張,她受傷時才45歲,人生頓時破碎,三年來與醫院、醫藥和復健為伍,她原是家中經濟支柱,受傷後生活陷入困頓,徐姓駕駛雖因此被檢方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但是無法彌補她所受的損失,環保局是徐姓駕駛的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國家賠償600萬元。
新北市環保局表示,案發後該局除發給慰問金和進行生活輔導,孫女也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115 萬1,086 元、勞保失能給付96萬9,600 元及刑事和解金80萬元,並認為孫女請求的賠償金太高,拒絕再賠償。孫女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徐姓駕駛是三芝區公所的清隊員,因操作不當、誤踩油門衝撞前方的垃圾車致孫女殘廢,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慎肇事,環保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逐項審理孫女請求的醫藥費、義肢換裝費及精神損失,扣除已領汽車責任保險、勞保給付後,今年2月下旬判決國家賠償孫女3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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