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一拖拖了4年,原來當初林小姐家裡除了漏水問題還有噪音,她一同連帶提出民事求償,但偏偏法官又把噪音標準值弄錯了,而且其實噪音問題實在難以舉證,因為聲音不定時出現之外還得要報警處理,找到證人作證再加上要環保局協助測量,但公證單位無法24小時隨時來你家測,關於噪音的判決總讓人無法信服。
一聽到樓上又傳來聲音,林小姐拿起錄音筆馬上蒐證,4年來長期忍受就是沖馬桶的聲音,蒐證已經成為她的本能反應。
一樓漏水住戶林小姐:「提告後兩年多我們等待那麼久,法官居然還把判決主文寫顛倒。」
原來一審判決法官把原告和被告的地址根本寫顛倒,幾經折騰修正後上訴一拖又是好幾個月,但最後看到判決書更傻眼,因為噪音準則也有問題。
一樓漏水住戶林小姐:「法官居然沒有就我們提出的來仔細的研究,行政院法規對噪音管制標準相關的規定。」
原來判決書上法官引用的噪音管制區劃定準則,依照環保署所規範的噪音分貝是噪音管制標準,差別就是在於夜間音量標準值一個是42分貝,就像是電風扇運轉聲,但管制區的劃定準則是50分貝,大約是吹風機的聲音,兩種音量根本標準完全不同。
其實近幾年來類似噪音官司裡,有的是半夜洗衣服的聲音、吹頭髮,甚至連電梯運轉也會被提出好擾民,但民眾要提告蒐證其實真的很難,三更半夜突然椅子移動聲或是跑步聲都會讓人受不了,不定時出現蒐證不容易就算了,還得先報警,再請來環保局幫忙測量,也要找到證人來證明都曾聽到,只是法院判定噪音大小聲得以客觀的角度,但公證單位無法24小時隨時在你家幫忙蒐證,也難怪判決常讓人無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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