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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容不端正? 警專拒胎記、黑痣生入學

記者 謝孟潔 / 攝影 黃建國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1/05/17 13:3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要當警察,臉上可得乾乾淨淨!警察專科學校在招生簡章內,把痲面、嚴重黑痣、胎記超過2公分等「儀容欠端正」列為不合格條件,殘障聯盟認為這樣的規定,已經涉及就業歧視,但警專回應,簡章上的條件是先前參考早期民眾對警察的看法,坦承的確有檢討空間。

想當人民保母,捧鐵飯碗,可不是書唸的好、法條背的熟、通過筆試就行,臉上不乾淨,還可能當不成;警察專科學校第30期的招生簡章中,複試項目裡的口試標準就寫著,如果儀容欠端正者就不合格!標準在哪裡,括號備註,痲面,也就是滿臉痘子、坑坑疤疤,或是頸部以上有缺陷,影響觀瞻的黑痣、疤痕,甚至超過2公分以上的胎記通通都不行。

外貌如何成為取捨標準,涉及就業歧視。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臉上有胎記,跟執行警察勤務完全沒關係,這完全是一個歧視,一個警察服務的熱心、正直,品行端正,都比他容貌是不是端正,是更重要的一件事。」

認為人的能力無關外表,臉上的胎記、黑痣或疤痕,考生根本無法選擇,警專招生簡章白紙黑字的條件,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培育未來執法人員的警專,怎麼先知法犯法。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長戴天岳:「因為早期民眾要求,警察不只要書唸的好,連外表形象也要不錯,我們從招生到現在,也沒有發生過他有這樣情形,而不錄取啊。」

警專表示,會有這樣的規定是考量早期民眾對警察的期待,但近5年來警專招考,並沒有考生因為「儀容不端正」被淘汰,先前規定如今不合時宜,的確有檢討空間,未來考慮修改簡章內容,畢竟是執法人員的搖籃,警專可不能是外貌協會,只重門面不重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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