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第二分隊小隊長陳劍龍,做人情幫人銷罰單,還放走拖吊車輛,法官認為這已經涉及貪汙圖利罪,判刑兩年,另外還查出案外案,有員警供出分隊都設有一筆公基金,用來幫民代或長官繳交拖吊罰款,民眾質疑這是拿公帑來做人情,更是貪污重罪,地檢署現在分案調查,警方平常抓人,現在自己變成嫌犯,矢口否認到底。
一般民眾車子違規停放,被拖進拖吊場,基本的罰款就是1800元,但台中市交通隊小隊長陳劍龍,利用負責違規拖吊的職務之便,私自放走兩部朋友的車,免繳罰款,一審被以偽造文書、判6個月,但到了二審,法官覺得他涉及不只是造文書這麼輕的罪,而是貪汙罪。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縱放、圖利每一輛車子。」
法官說被拖吊的2名車主,都是台中商界人士,在警界也交友廣泛,座車被吊,打電話給高層,小隊長就撤銷罰單,觸犯貪污罪中的圖利,案子偵辦期間,還意外發現案外案,有員警出庭應訊時自爆,分隊中有一筆公積金,如果拖到民意代表的車子,有的會打電話到警察局開罵、質問,甚至說「明明有議員證件為什麼還敢拖,像這類『不好處理的』,就以公積金支出」。
交通隊副隊長陳祥麟:「成立交通警察大隊以來,我們的員警,並沒有接到民意代表,要求員警來支付處理相關拖吊(費)。」
交通隊否認幫民代銷單,不過檢調發現,台中市政府交通隊上半年公積金明細中,就有8筆屬於這類的支出,已經指示檢察官另行偵辦,了解公積金的用途,究竟有無用來幫民代繳拖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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