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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過戶吃罰單!五千賣車 吞50萬罰單


發佈時間:2014/03/31 12:38

中古車才賣了5500元,卻換來罰金50萬4千元,賣車的原車主,覺得好冤,原來,李先生把老舊車賣給莊先生,訂有買賣契約,但沒有完成過戶,而買車的莊先生陸續交通違規200件,交通主關機關是以車輛登記人為裁罰對象,這筆巨額罰款,就必須由原車主負擔。

一張張交通違規罰單,擺滿整桌,總共200多張,有的是超速行駛,有的是停車不繳費,還有使用註銷牌照行駛,總罰金高達50萬4千元,違規開車的人,卻不用繳款,怎麼會有這麼扯的事,原來這位違規的莊先生,只花了5500元,跟李先生買了中古車,雖然訂有「買賣契約」,但沒有完成「過戶」,這筆帳竟然算在賣車的原車主頭上。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王茂修:「因為他沒有去辦理過戶啊,這個從登記上,還是他的名字嘛。」

車子賣了,才5千多元,竟然要吞50萬的罰單,原車主覺得很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王茂修:「本來應該歸責在買受人,你出賣人,你收到這個罰單,你應該去拿了相關的證據,到處罰機關去告知,這個是買受人使用,不是我。」

民事部分,法院認為李先生已經不是車主了,但行政訴訟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交通主管機關,是以「車輛登記人」為裁罰對象,判李先生必須繳鉅額的罰款,因此,如果想要買車,賣車的人,得儘快完成「過戶」手續,才多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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