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洪案一審宣判 桃園地院說明判決結果
- 發佈時間:2014.03.07 17:40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洪仲丘一案,桃園地院召開記者會,宣布判決結果。</p>
桃園地院發言人吳為平:「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被告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等人,均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p>
另外,被告李念祖,同樣涉犯刑法第276條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郭毓龍,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罪,共有兩罪。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以及徐信正等6人,都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罪。</p>
本院合議庭,依據刑法第57條,量刑各款是由之後,分別處被告陳毅勳,有期徒刑6個月,可處易科罰金,每日1千元。被告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各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1千元。</p>
被告李念祖,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1千元。被告郭毓龍,共有兩罪,第一罪處拘役30日、第二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罪,處以有期徒刑3個月。</p>
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5人,各處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徐信正,處有期徒刑8個月。另外,被告蕭志明、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豐政,經過本院合議庭的審理調查後,認為他們的行為,都沒有積極證據有公訴人所指責的犯行,依法諭知無罪。」</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