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二審開庭 檢察官控社工「能防未防」形同犯罪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11.06 17:54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1.06 17:54
將網站加入你的 Google 偏好搜尋來源,更容易搜尋到喜歡的內容
社工陳尚潔(中)與辯護律師錢建榮(右)。(圖/潘千詩攝)

社工陳尚潔(中)與辯護律師錢建榮(右)。(圖/潘千詩攝)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被控2023年轉介1歲大男童剴剴給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檔照顧,導致剴剴被虐死,事後涉嫌偽造訪視紀錄。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偽造文書無罪,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今(6)日再開庭,檢方用法條控訴社工「能防卻未防」形同積極犯罪;陳尚潔主張,檢方所援引的職責及相關規範並不適用於她。法官庭末諭知明年1月8日續審。

剴剴外婆2023年8月透過兒福聯盟媒介,同年9月起將剴剴交由保母劉彩萱姊妹照顧,2023年12月24日晚間送醫但不治。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已分別遭判無期徒刑、18年定讞。

至於媒介社工案,受命法官今釐清雙方主張、聲請調查證據範圍。

陳尚潔認為,「居托訪視」規範並非用來規範她個人,「家外安置」規定也非規範她所負責的內容;兒盟的《托育家庭工作指引》是用來規範她與托育家庭的合作,她自認「有做到指引所規範的事項」,但指引內有許多項目是保母必須配合的義務。

檢察官今天在二審庭上主張,《刑法》第15條,依法負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義務者,能防止卻未防止,視同積極犯罪;因自身行為造成犯罪風險者,也負防止義務,社工有預見之可能性。

律師:法條規範過於廣泛包山包海

辯護律師錢建榮指出,兒少權益保障法規範的對像包含全台灣人民,不只社工,是「包山包海」的怠惰立法模式,若依此解釋,恐怕所有打小孩的案件都可能落入規範範圍;台灣法律常以大範圍管制方式立法,凸顯立法上的問題,應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陳女既不知悉實際受虐情形,相關法條自不應適用於她。

律師朱浩文指出,無論居托訪視或家外安置都是有帶公任務性質,但收出養業務,雖然受政府監督,並為特殊事業,但始終都是民間單位,相關規範並不適用,性質上也有落差。

民團「剴剴戰士」。(圖/潘千詩攝)
民團「剴剴戰士」。(圖/潘千詩攝)

律師聲請法律鑑定,盼釐清檢察官起訴及一審判決提及的規範是否使陳尚潔具保證人地位、陳尚潔不作為與剴剴死因間的因果關係等。

剴剴戰士再度集結高喊口號

民團「剴剴戰士」今天開庭前,再度集結高等法院門口,高舉「剴剴之死、你該負責」、「陳尚潔對不起剴剴」、「重判陳尚潔」等布條,高喊「罪魁禍首陳尚潔」等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