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好心「腳推拋錨機車12秒」 慘收萬元罰單再扣牌

  • 記者:林雅婷
  • 發佈時間:2026.11.03 10:2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1.0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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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男看見路人機車拋錨,伸出左腳幫忙「推車」護送前進,(圖/AI 生成)

翁男看見路人機車拋錨,伸出左腳幫忙「推車」護送前進,(圖/AI 生成)

台南市一名翁姓男子今年3月騎乘機車行經永康區時,看見路人機車拋錨,好心伸出左腳幫忙「推車」護送前進。不料過程被後方民眾錄影向警方檢舉「危險駕駛」,翁男隨後遭交通局裁罰1萬2000元並須參加講習,車主妻子許女的機車牌照也被吊扣6個月。兩人認為處分過重提告要求撤銷,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影像後認定,腳推車動力極不穩定且當時車流量不小,極易衍生事故,裁定原告敗訴,維持原處分。

伸腳「神助攻」推車12秒 慘收1.2萬罰單再扣牌半年

根據判決指出,2026年3月12日上午7時51分許。翁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附近,發現有騎士的機車故障卡在路上。然而翁男未選擇協助將車牽至路邊,而是直接將左腳前伸至故障車右後方,靠著機車動力推動拋錨車一同前進

這段過程雖然僅約12秒,但被後方民眾全程拍下並向台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舉發。警察局調查認定違規屬實後,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以危險方式駕車」裁罰翁男1萬2000元及施以講習,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併罰車主也就是翁男的妻子許女吊扣牌照6個月。

阿伯稱出於善意 交通局駁:非正常操縱極危險

翁男與許女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翁男當時只是出於好意協助,且維持低速、穩定靠右側機車道緩慢前進,過程中完全沒有蛇行、競速或酒駕,也未釀成事故或妨礙交通。翁男強調自己沒有違法意圖,認為1.2萬元的罰鍰過重,且吊扣牌照會影響通勤上班,處分顯然過當。

對此,交通局答辯表示,採證影像顯示翁男以左腳推動拋錨車,兩車均處於非正常操縱狀態,行進間極易搖晃失控。若遇到突發狀況根本無法即時煞停應變,遇到車輛故障應打電話尋求拖吊或牽至路旁,而非以危險方式駕車護送。

車輛拋錨勿強推!法官指明:應聯繫拖吊或牽至路旁

承審法官勘驗採證影像後指出,翁男推車過程雖然僅約12秒,但當時通過路口且周邊車流量不少,左側更有其他機車近距離駛過,兩車甚至曾超越右側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然而拋錨車的動力完全仰賴翁男左腳推動,來源極不穩定,一旦發生碰撞失控,將嚴重危及周遭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法官強調,機車拋錨應聯繫拖吊或牽至不影響交通處暫放,「實無危險駕車之必要,更不得圖一時方便,捨安全適當之救援方式不為」。

法官認定翁男領有合格駕照,具備違法意識,而車主許女未能舉證盡到監督管理責任,依法推定有過失,交通局依法處分並無不當,因此駁回兩人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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