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北大特區旁引火!7旬男5天內「3度焚火」燒物 難構公共危險

7旬男北大特區旁引火,五天內三度焚火燒雜物,未釀災難構成公共危險。(圖/TVBS)
新北市三峽北大特區日前發生一起引人關注的事件,一名75歲葉姓男子在短短5天內,3度在社區周邊焚燒雜物,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事後裁罰1000元。由於該男子疑似患有失智症,頻繁點火的行為讓附近住戶感到擔憂,但法界人士指出,其行為尚未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難以施予強制處分。

北大特區旁引火 7旬男5天內「3度焚火」燒物
事發當時,一名身穿黑衣的男子坐在路邊,手裡拿著一個紙杯,當時路上還有其他車輛經過。該男子似乎發現周遭沒有動靜後,再次拿起紙杯,另一隻手竟拿起打火機點燃,只見紙杯被倒扣在水溝蓋上,沒多久後開始冒煙、起火燃燒,其他經過的民眾全程目睹這一幕。
警方獲報後趕到現場時,火勢已經被撲滅,現場留下已經被燒毀的厚紙板掉落在路邊。經調查發現,這名75歲的葉姓男子疑似有失智症狀,不只一次點火燃燒物品。早在同一天凌晨,他就在附近社區利用相同手法燒雜物。
根據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顯示,葉姓男子於6月12日在社區旁燒雜物,5天後更兩度焚火,燃燒廢紙跟紙杯,遭民眾報警處理。警方往前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至少有3次燒東西的紀錄,隨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事後裁罰1000元。
針對此案,非當事律師李育昇表示,焚火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但還沒達到刑法公共危險罪的具體危險程度,因此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裁處。他進一步說明,如果要施以預防性羈押或是其他強制處分,前提是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就如同信號彈一樣,引燃後丟向建築、車輛,就有涉犯公共危險的可能;但若拿在手中,沒有造成財損,恐怕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如今葉姓男子頻繁燒東西,動機也不明確,儘管這幾次沒有延燒導致財損或傷亡,但難保下一次他又點火時,不會引起更嚴重的火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