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殺妻子、小姨不判死刑!法官認沒到3人「未達最嚴重」

死者家屬不滿兇嫌僅判無期徒刑,下跪痛哭。(圖/TVBS)
新北市土城區男子謝文雄因擔心張姓妻子要離婚,產生強烈控制欲,去年7月7日在明德路先駕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後,當街持刀及鋁棒狠殺2人,一審時國民法庭引用「113年憲判字第8號」,認定殺害「多人」應達3人以上才符合情節最嚴重,因此判處2個無期徒刑。判決書公開後罵聲不斷,新北地檢署今(8)日表示,一審判決切割檢驗犯罪情節,以致預謀與結果未獲應有評價,將會依法上訴。
家暴夫當街殺妻、小姨 「情節非最嚴重」逃死
回顧本案,47歲男子謝文雄曾有毆打妻子前科,因不滿妻子有離婚意願,產生「受害者情節」心魔,長期對妻子、小姨子不滿,去年7月6日當天,他無視保護令先闖入妻子娘家砸毀存錢筒;隔日趁著妻子與小姨子出庭時,開車尾隨2人離開法院,沿途行經土城明德路一帶,開車從後猛力追撞2人。
謝男眼見2人摔車後,當街持鋁棒、刀械攻擊對方,導致2人多處中刀,當場無生命跡象,謝男犯案後開車逃往南部,沿途還利用社群軟體發送限時動態「我殺了老婆」,甚至傳訊息給妹夫「是我殺了妳老婆」,最後向警方投案。
全案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法官依據「憲判8」判決,認為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且謝男非「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嚴重情形顯然有別,因此判處謝文雄2個無期徒刑,未判死刑。
對此,新北地檢署今日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將會依法提起上訴,新北檢指出,原判決對「113憲判8」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解釋與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本案的犯罪情節,導致本案之預謀、犯罪手段與結果均未能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
新北地檢署上訴要旨如下:
在預謀部分,檢方指出被告自2025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案發前1日更購買廚刀與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然而原判決竟要求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此舉實屬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之法律意涵。
在犯罪手段部分,被告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定「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而將上開極其殘忍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於「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之法律解釋同樣屬於過度限縮。
在犯罪結果部分,原判決認定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始得認定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惟「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本應綜合整體具體判斷。
檢方強調,是否屬於最嚴重犯罪情節,應綜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關於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被告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1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為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的必要。
新北地檢署強調,雖然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關鍵爭點詳予審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