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聘高級顧問爽領薪 政院前高官張有惠判賠1228萬元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6.09.09 14:0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9 14:06
台灣糖業協會前董事長張有惠。(圖/TVBS資料畫面)

台灣糖業協會前董事長張有惠。(圖/TVBS資料畫面)

前行政院祕書長張有惠在卸任台灣糖業協會董事長後,未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即獲聘為高級顧問,領取數百萬元車馬費、薪資、慰問金等,涉嫌背信遭起訴。糖協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中1228萬餘元,一審如數判賠,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昨(8)日駁回台糖協會及張有惠的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台糖協會是由台糖公司捐助,經濟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張有惠自1997年6月27日起擔任第3屆董事長,2006年5月22日辭任第5屆董事長後,擔任高級顧問,並獲得高級顧問薪資及年節慰問金。

協會認為,張有惠違反《捐助章程》第9條第2項關於顧問由董事長聘請、第11條關於工作酬勞須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之規定,侵害財產權,提告求償1228萬餘元。

簽呈私聘高級顧問領高薪 違反章程規定

高院認為,台糖協會聘任張為高級顧問,僅以簽呈為之,未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違反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台糖協會可請求張返還其中300萬元本息,張擔任台糖協會董事長受領的車馬費、薪資及年節慰問金共628萬5934元,應具備董事身分,然張另案判決,2013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13日與台糖協會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自無法律上原因受領報酬,台糖協會請求張返還628萬5934元,自屬有理。

董座委任關係遭判無效

高院表示,張有惠既經另案判決與台糖協會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足認該段期間未受台糖協會委任,並無義務為台糖協會管理事務,張有惠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1月5日間,以台糖協會名義提起多件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共計1106萬7015元,成立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台糖協會請求張賠償300萬元本息,亦屬有理。

高齡失智獲北院裁准停止審判

另外,檢方指控,張有惠2006年辭去糖協董事長,為繼續主導會務、領取相同報酬,涉指示秘書長規避章程,以協助推動公益活動為由,聘任張擔任高級顧問,使張從2007年3月至2010年間領月薪、慰問金等共772萬3650元,又成立台產公益協會申請糖協捐助,2025年間依背信等罪起訴張。

台北地院刑事庭審理期間,張有惠又因失智,法院去年10月裁准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