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同婚前妻有新歡 女盜帳密傳「14分鐘恩愛嬌喘聲」挑撥新男友
- 記者:林雅婷
- 發佈時間:2026.09.04 16:16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4 16:16
- 記者: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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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04 16:16
曾女不滿同婚前妻離婚後另結新歡,將過去親密性愛音檔傳給她現任男友。(圖/AI 生成)
高雄一名曾姓女子不滿同婚前妻離婚後另結新歡,竟私自登入前妻的臉書帳號,不僅將兩人過去長達14分鐘的親密性愛音檔傳給前妻的現任男友,更在貼文下留言恐嚇,遭前妻報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曾女有期徒刑 2 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傳性愛音檔挑撥、留言恐嚇「下一條殺人未遂」
根據判決書指出,曾女與前妻原為同性婚姻配偶。兩人離婚後,曾女不滿前妻另結新歡及申請保護令,擅自登入前妻臉書帳號,並將兩人過去錄下的 14 分 36 秒親密音檔傳給前妻現任男友。隨後,曾女更在臉書貼文留言逼前妻出來面對「我現在要出發去警局了,妳再不出來面對那就去裡面蹲吧」。
此外,曾女孩發送多條具脅迫性的私訊,接連逼問是否撤銷保護令,包括「妳要跟我硬槓是嗎?怎麼叫保護妳自己?我對妳怎樣了嗎?」、「再找我麻煩下一條就是殺人未遂」等威脅言語。
案經審理,曾女辯稱是前妻知道她有密碼,並要求她幫忙找回密碼。然而,檢方勘驗雙方對話紀錄後,認定前妻事先完全不知情,且曾女訊息字眼具備明顯脅迫性,因此依法提告起訴。
至於曾女涉嫌散布性影像的部分,檢方勘驗該親密音檔後,發現內容僅有喘氣與呻吟聲,難以直接認定為性影像;且該音檔僅傳送給前妻現任男友一人,並不符合「散布」之法律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曾女才坦承犯行
法官認為,曾女與前妻關係屬家暴法範疇,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入侵電腦並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亦屬於家暴罪,但由於該法條並無具體罰則,審酌犯罪手段後,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