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運將性侵19歲女!拍私密照還硬拗 高院痛斥:態度惡劣

  • 記者張貴翔
  • 發佈時間:2026.08.28 10:0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28 10:03
計程車司機林男性侵女乘客遭判刑,和解後僅減刑2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計程車司機林男性侵女乘客遭判刑,和解後僅減刑2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林男,於前年5月22日透過手機叫車平台載送19歲女乘客返家,卻在途中偏離路線,將車開至偏僻河堤後,對她進行性侵並拍攝私密照。女乘客因恐懼未激烈反抗,事後報警。林男一審遭判8年,二審期間償付75萬元和解金,但堅稱女方自願。高院認定其態度不佳,最終僅減刑2個月至7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性侵案司機辯自願 賠75萬僅減刑2月

根據判決內容,林男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3時24分接單,應將女乘客送至三重住處,卻將車輛開往河堤旁,並在車內以稱讚與詢問刺青為由,從駕駛座移動至後座。女乘客因擔憂安全,僅能委婉表達「這樣不好」、「這樣我很為難」、「我要趕快回家」,但林男仍強行脫去她的衣物,拍下10多張胸部及私密處照片,並以舔舐、撫摸及手指侵入等方式進行侵犯。

被害女乘客事後證稱,當下因極度恐懼產生「凍結」反應,未激烈反抗,並擔心逃跑會遭林男開車追撞。返家後她即向男友透露遭遇,情緒長期低落,曾說「我很髒」。女乘客先向叫車平台反映,但平台未處理,最後在親友鼓勵下報警。林男被告後否認違反女方意願,甚至稱她想「用身體抵車資」,法院認為其說法不合理,指女乘客全程僅「嗯」、點頭或無反應,且兩人素不相識,無法接受林男辯詞。

高院審理期間,林男與女乘客以75萬元和解並賠償完畢,但法院認為,僅賠償金錢不代表認罪悔過,且林男二審仍否認犯罪,甚至反控她詐欺,有逼迫被害人不繼續行使權利之嫌。最終,高院撤銷一審8年刑期,改判7年10月,僅減刑2個月。全案仍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TVBS新聞網》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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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