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關欠高利貸慘遭凌虐!酒瓶性侵還逼吞X 主嫌幫兇全重判
- 記者:陳佳宜
- 發佈時間:2026.08.08 11:18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0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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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08 11:18
女公關遭惡煞以酒瓶性侵。(圖/達志影像)
屏東一名於小吃部上班的女公關,因積欠50萬元高利貸,遭討債的張姓、洪姓及阮姓男子強押入包廂,張男不僅逼迫女公關脫光衣物、更持酒瓶侵犯她,全程皆被拍下,更兩度性侵得逞且強搜財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恐嚇取財罪等罪重判主嫌張男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共犯洪男二審因達成和解,改判有期徒刑6年。
判決指出,被害女公關因積欠約35萬元債務,另向地下錢莊借款15萬元,每月需負擔高達10%之利息。案發當日晚間,受託討債的洪姓男子夥同張姓與阮姓男子前往女公關工作之小吃部,將其押入包廂限制離開,逼迫其於月底前交付20萬元,並強行搜走皮包、現金、金融卡及密碼。
逼女公關脫衣、持酒瓶侵犯還拍裸照
討債過程中,主嫌張男逼迫女公關脫去全身衣物,並直接持酒瓶插入她體內,指使洪男與阮男全程以手機錄影及拍攝裸照,威脅若不還錢或逃跑即將影像散布上網。隨後張男反鎖包廂,趁女公關無力反抗之際強制性交得逞,並逼迫吞下體液。
兩天後,張男再度前往小吃部,以散布性影像恫嚇女公關,強行搜刮金戒指與5000元現金後,再度對她性侵得逞。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張男涉及強制、加重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等多項犯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阮男依強制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張男與阮男均未上訴而告確定。協助限制行動及拍攝性影像之共犯洪男,一審遭判處7年2月徒刑,洪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考量和解賠償獲改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審理認為,洪男雖須共同負擔加重強制性交責任,惟過程中他未出手性侵,期間曾口頭勸阻張男,參與程度相對較低;考量洪男於二審期間已與被害女子和解並完成賠償,取得原諒,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6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