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載愛女摔進水坑害腦出血失明 公路局須賠311萬

  • 記者陳祁
  • 發佈時間:2026.08.08 11:11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08 11:11
婦人腦出血失明。(圖/AI生成)

婦人腦出血失明。(圖/AI生成)

彰化一名陳姓婦人於111年5月17日早上7點多,騎機車載女兒上課,行經台1線南下219公里處時,因路面出現長80公分、寬60公分、深4公分的水坑,閃避不及,輾壓後發生摔車,造成頭部重創及嚴重殘疾。此案經法院審理,陳婦提告請求賠償323萬元,法官認為公路局道路維護疏失才是事故主因,判決應賠償陳婦311萬元。

維護疏失釀禍 法院認定公路局需賠

判決書指出,陳姓婦人在台1線南下219公里處,因地面出現長80公分、寬60公分、深4公分的水坑,閃避不及摔車,導致腦出血、右臉骨折、右眼視神經萎縮完全無光感,並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醫院檢測顯示,她右眼完全失明,肢體及認知功能也受損,勞動能力減損57%,因此向公路局求償323萬9483元。

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表示,他們於事故前已於5月9日及16日完成每週1次日間巡查,並未接獲該地點坑洞通報,認為坑洞應為16日巡查後因外力造成,無法預見。另反控陳婦當天無照騎車,未注意路況及減速,且未舉證工作及損失比例,精神撫慰金金額過高。

法官審查維護紀錄發現,5月16日巡查時已標註「可目視察覺路面沉陷」,但僅註記可暫不處理。法官認定,路面沉陷恐為下層材料流失,且當時連日大雨,分局未即時修復,導致路面坍塌成坑洞,與陳婦事故具因果關係。一、二審法院均判公路局應賠償311萬7735元,駁回公路局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