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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短殺人都要賠 租屋增訂「惜命條款」

記者 張子銘 / 攝影 陳奇君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13/01/29 12: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市一名高中生到一中商圈租房子,但是房東卻在合約上,要求他加簽「惜命條款」,也就是說房客在屋子裡尋短,或是發生殺人意外,只要被警方認定是刑案,家人就要買下這間房子,或是賠償3/4的金額,讓他覺得像是在簽生死狀,由於這個月中,一中街商圈才發生恐怖情人縱火命案,因此房東說這個合約是為了告誡房客,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1月15日,一中街商圈一名劉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持刀挾持她,在租屋套房裡縱火,造成2死命案,出租套房一夜之間燒成凶宅,有一中街房東擔心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因此開始在租屋合約上,要求簽訂「愛惜生命條款」。

合約內容明訂,租屋人如果在租屋期間,不論是自己尋短或是發生殺人意外,經由警察機關認定刑案成立,租屋人近親需賠償房子成為凶宅的損失,賠償金額為全棟房屋3/4,或以市價買回。一中街房客:「(意外)不一定是認識的人啊,因為租屋有時候是共同合租的,所以這合約不太一定(合理)。」

一中街房客:「如果是自殺的話,那我可能覺得還好(賠償),他自己自殺,對啊,那這個後續責任就應該是他負責。」

租房子要加簽惜命條款,有人認為租房子,本來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也有人覺得像是簽生死狀,壓力很大,但房東認為,一中房客流動率高,來客複雜,近2年愈來愈多人都要求加訂這條合約,目的只是為了警惕房客。一中益民商圈管委會人員:「(房客)你要保障自己,當然我出租的人也要保障自己啊,那這個其實是一個告誡的作用。」

律師說,合約加註惜命條款,根據民法,除非明定確實金額,否則這樣的買賣契約並不成立,雖然房東強迫房客買下凶宅並不合理,但如果真的發生意外,還是有權利要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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