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電視製作人姚執善,去年擔任社區副主委時,因為住戶和警衛起了爭執,姚執善拿攝影機拍下過程,卻被住戶以侵犯隱私權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姚執善不是執法人員,沒有蒐證權利,判賠1萬5千元精神撫慰金。
吵架住戶:「我們家的鑰匙,他把我們鑰匙弄丟了,你在我們蒐證什麼東西,你怎樣,不要以為你是名人怎樣。」
一對夫婦氣沖沖,一人一句質問管理員,管理員不答應,讓夫婦更生氣,這時候,姚執善這段畫面,是名製作人姚執善去年擔任社區主委時,拿V8拍攝蒐證,但卻被住戶質疑侵犯隱私權,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姚執善已經侵害肖像權,判賠1萬5千元。名製作人姚執善:「我代表的是社區賦予我的權力,不是權力是一個義務,我要去處理這個紛爭。」
這個判決,引起法界譁然,律師表示,民事官司,法院要民眾自行舉證,現在民眾錄影蒐證,卻判賠,根本就是剝奪民眾蒐證權益,姚執善很不滿,提起上訴。名製作人姚執善:「我去做這樣一個存證的動作,竟然法官判我說,我不是警察,我沒有權力做這樣的事?以前我們的教育一直教育我們,隨時要把現場的證據留下來。」
但到底民眾要怎麼拍照、蒐證才不會違法呢?只要是在公開場合,檢舉不法或是對犯罪行為拍照,最清楚的例子,就是酒店名花段玉,疑似酒駕襲警,當初被一名自稱「青蛙人」的建中學生拍下來,這樣的的動作,是對違法行為蒐證,就不算是侵害肖像權。
而非法蒐證,就是在非公開場所,或是無正當理由,對私人拍照、錄影,澎恰恰事件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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