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許多轎車列為基本配備的照後鏡方向燈,原來是台灣發明家劉安盛所研發的,不過這位發明者不滿賓士車沒有獲得授權,卻長期竊用他的心血結晶,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賓士賠償5百萬。
照後鏡上裝方向燈,警告騎士車輛即將轉彎,減少車禍,這個產品是劉安盛在11年前發明的,現在劉安盛要告賓士車侵權。發明家劉安盛:「光源要把它導引到旁邊一下,當然前面也要有光,但是前面光比較不那麼強,光是要從斜面出來,賓士裡面剛好,落到我的設計裡面。」
仔細比對左邊劉安盛的原作,和右邊賓士車後照鏡,外觀幾乎一模一樣,機械工會鑑定的時候,只能從光源發射來判斷,結果賓士後照鏡和劉安盛的專利發明,兩者沒有差別,劉安盛要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賠5百萬,他說馬自達裕隆的協力廠商,付了權利金,福特六和的零件商也取得授權,只有賓士車S和C系列沒付錢,他研究3年,在1994年取得專利權,他不滿心血被剽竊,告上台北地方法院,掀起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抗爭。
劉安盛:「我們辛辛苦苦開發出來的東西,還沒有營銷的時候,就被人家竊用,我們心理上當然很不好。」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否認抄襲。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公關協理劉秀盈:「其實以前在古董車博物館,你也看得到後視鏡,那時不是方向燈,是指示燈,所以這種概念很早以前就有了。」
車商說這是認定差距,賓士車的照後鏡方向燈,設計和內裝,都和劉安盛的發明不一樣,賓士不會付錢給劉安盛,全案交由司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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