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宏福集團掏空弊案,歷經5年的審理,台北地方法院結審宣判,宏福集團負責人,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被依背信和違反證交法等罪名,判處2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
陳政忠在民國87年間,涉嫌以不動產低價高賣的方式,套取宏福建設資金,並作帳將宏福建設的資金,轉移到關係企業上,在匯入胞弟陳政憲等人名下,掏空宏福集團數十億的資產。
經過5年審理,檢方起訴的11名被告,包括陳政忠在內,除了前營建署長潘理門和李財源、柯明宗3人獲判無罪之外,其餘7名被告都被判處1年到1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不過,全案還可以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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