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前男友 前國手判9年
- 發佈時間:2006.12.30 11:5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03 16:26
- 發佈時間:2006.12.30 11:5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03 16:26

曾經勇奪亞運銅牌的前游泳國手沈寶妮,為了幫女兒教訓分手的男友,涉嫌使用木棍性侵對方,強拍裸照,一審依照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9年。</p>
她是前游泳國手沈寶妮,這幾年專心推廣幼兒學習游泳促進親子關係,結果惹上性侵官司,讓親友相當震驚。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今年5月,沈寶妮因為教訓拋棄女兒的前男友,先設局約到遠東飯店,接下來夥同其他人,對這名前男友痛打一頓,不但拍裸照,還拿了一根長木棍當場性侵對方,一審重判9年,消息傳出,沈家搬離原來的大樓。沈家大樓管理員:「很久沒有看到沈寶妮。」記者:「有沒有看到她女兒?」沈家大樓管理員:「沒看到,都沒有回來。」
52歲的沈寶妮,是70年代叱吒游泳界沈家班大家長沈學優的女兒,自己不但曾經是奧運和亞運國手,也一度是七項全國紀錄保持人,離開泳壇後,到英國深造,也將女兒培養成台灣第一位水上芭蕾選手。
沒想到為了女兒教訓對方,卻因此吃上性侵官司,毀掉自己好不容易在體壇建立的地位。
依台灣高等法院96 年 03 月 27 日96 年度上訴字第 345 號刑事判決,法院認定,「本件被告等人以強暴之方式,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以長棍插入告訴人甲1之肛門,客觀上雖符合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所稱之性交定義,惟其主觀上被告等人對於以長棍插入告訴人肛門之事,並無滿足或興奮在場任何之人性慾之性意識,亦即被告等人所為,其目的係在單純使告訴人之身體健康受傷害,所為報復行為,並無性交之主觀上意識存在,…是其所為核與強制性交主觀要件不相符合。」 故而認定被告等人雖然確曾以長棍插入被害人肛門,但此一行為尚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的犯行,故僅論以妨害自由罪,刑期亦由原審9年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