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女子,前年底騎車在汐止和救護車發生擦撞,女子手腳粉碎性骨折,至今無法工作。女子指控消防員沒穿制服,駕駛救護車,也沒有鳴笛,卻高速行駛,根本是濫用公權力,但告上法院,檢察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消防局不起訴,當事人無法接受,要求消防局還她一個公道。
投訴人呂小姐:「我膝蓋粉碎性骨折,我只能彎這樣子,醫生說這是一輩子。」
她是呂小姐,年紀輕輕23歲,卻因為一場車禍變了樣;這是當時她騎的摩托車,被撞的只剩支架,和她相撞的是一部救護車,駕駛就是他,也很年輕,才25歲。重回94年底,當時兩部車都是綠燈,左轉的救護車撞上直行的機車,呂小姐不滿的是,救護車開的飛快卻沒有開警示燈和警笛;不過消防局否認,雙方只好將希望寄託在路口的監視器。
但怪的是,消防局第一次回覆是根本都沒錄到,第二次又改說有,但錄不清楚,呂小姐因而懷疑,從沒呈堂證物的監視器根本是刻意被毀掉。救護隊員陳佳聖:「有人去看可是就是看不到,案發經過,所以那時候,是沒想這麼多,沒看到直接想說沒看到。」
呂小姐堅持救護車當時根本沒警示,她說車禍照片裡的隊員,沒穿制服根本沒在出勤。陳佳聖:「事發之後我們再回到現場,那時候我們穿有鳳凰標誌的T恤,因為那時候不是救護出勤。」
雙方鬧上法院,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救護車的確在執勤,是機車沒禮讓,不過呂小姐不服判決,將繼續找證據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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