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老婦跟團搭船前往蘭嶼,因暈船解開安全帶拿垃圾桶,但船遇浪顛簸老婦遭拋飛摔斷脊椎。高雄地院認定船長未依海象減速有過失,判旅行社、船公司與船長應賠138萬多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姓老婦民國110年3月23日參加某旅行社舉辦的蘭嶼3天2夜行程,中午自屏東後壁湖搭乘客輪前往蘭嶼。航行途中海象轉趨惡劣,陳婦因暈船想吐,解開安全帶欲拿取走道垃圾桶,卻因船身劇烈搖晃遭拋離座位,臀部重摔於座椅上。
陳婦當場下背劇痛、雙下肢麻木,抵達蘭嶼後經救護車後送,搭機返回本島轉送高雄長庚醫院急救,經診斷受有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胸椎第十二節壓迫性骨折,併發雙下肢無力及神經性排尿障礙等重傷害,術後須專人全日照護,勞動能力減損達53%。陳婦據此向旅行社、領隊、船公司及曾姓船長提告求償醫療、看護、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331萬多元,並要求依消保法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審理時查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與氣象資料,發現當天海象屬「中浪」,依規定最大容許船速為14節,但曾姓船長卻以18至23節高速航行,顯未依海象適度減速、採取避險措施,具過失責任。船公司和旅行社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應負賠償責任。至於蔡姓領隊因已盡責宣導安全須知,獲判免賠;懲罰性賠償金也因未達重大過失程度予以駁回。
高雄地院經計算醫療、看護、交通、勞動力減損及60萬元精神慰撫金後,依損失總額和過失比例,判決旅行社、船公司與曾姓船長應賠償陳婦138萬5628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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