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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警示牌不到百公尺 依法不能罰


發佈時間:2007/05/03 19:1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不管是固定或非固定的測速相機,前100公尺前,都要設立警示牌,否則駕駛人就可以提出申訴,拒繳罰單,但警察在天橋和路邊的偷拍,卻不受這樣的限制,也就是說除了超速之外,警方取締其他的交通違規行為,都不需設立警告標語。

路邊的測速相機每閃一次,駕駛的荷包就薄了些,但別以為是自己眼睛不夠亮,自認倒楣,因為如果是告示牌距離相機不夠遠,你也有權申訴向罰單說不。

TVBS記者謝孟潔:「法律規定,測速警示牌和相機,至少要相隔1百公尺遠,這段距離真有這麼遠?我們走走看。」

告示牌當起點,里程數歸零,以1公里為單位,跳到0.1的時候,測速相機剛好在旁邊,已經有1百公尺遠,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儀器取得證據。

一般道路必須在1百公尺前,明顯標示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被固定的相機,還是移動式三角架拍到,很抱歉得乖乖受罰;抓超速違規要先告知,這是法律保障駕駛人,但卻規範不了在天橋上或路邊猛按快門的員警。

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陳少旭:「取締一般違規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我們要在前方設(告示牌),所以我們按照這樣的規定來做。」

也就是說,除了超速或龜速,要先設告示牌,其他像走路肩、任意變換車道、跨越雙白線、雙黃線等違規行為,警察可不用事先告訴你,他正等著你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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