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施姓男大生騎機車回家途中,與黃姓男子駕駛並鳴笛閃燈的民間救護車發生車禍,施重傷送醫,血液檢驗出現酒精反應。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採認,法醫在施男身亡後檢驗他的眼球液跟血液,確定沒有酒精反應,並未酒駕;並推翻3份車禍鑑定報告,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救護車駕駛黃男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醫院檢測血液 驗出酒精超標
2024年3月19日晚間22時許,施男騎機車沿中市太原路直行,車速約時速65公里,行經崇德路口與黃男駕駛的民間救護車發生車禍,當時救護車載送患者返家並鳴警笛及閃黃燈,施男傷重送中國附醫搶救,醫院測出他的血液濃度高達109mg/DL(約為呼氣酒測值0.54mg/L)已超標,事後,施男因傷重不治身亡。更多新聞:喝保力達酒駕!台中男騎車撞死老婦 國民法官審理前突病故
法醫檢驗翻盤 無酒精及毒物反應
全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法醫研究所進一步檢驗血液及眼球液,並未檢測出任何酒精或是任何毒藥物成分。法院依照證卷內容,不排除是中國附醫使用「生化分析儀」以酵素法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時,因為施男傷勢及急救過程等因素,導致檢測結果出現偽陽性。此外,法官追查,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當時黃男是要載送就診病患返家,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認定,並非緊急情況。法官認定,當時救護車闖越紅燈與施男擦撞,黃男明顯有過失,且與男大生死亡有因果關係。
3份肇責鑑定報告 法官:均有錯誤之處
至於車禍肇責部分,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在2024年5月間鑑定認為,肇事原因是施男行經號誌路口,酒精濃度過量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避讓警號救護車。經台中地院再送台中交通事件裁決所覆議,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翻轉認定,「黃男駕駛救護車行經管制路口,違反號誌闖紅燈為肇事原因,施姓男大生無肇事因素。」
台中地院認為3份報告均有錯誤之處,台中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並未審酌黃男非執行緊急任務,無法主張優先權,施男酒駕情形也容有疑義;覆議後,未審酌施男超速,亦有過失;警大鑑定認為施男酒駕,也不正確。
法官考量黃男在事故後自首,給予減刑;雖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未能與施母達成和解或調解等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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