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於113年11月9日清晨5點多發生嚴重車禍,一名翁姓女子因開車未禮讓行人,左轉時撞上正走在斑馬線上的陳姓男子,導致陳男頸椎骨折、四肢癱瘓倒地。翁女又未立即於車後50公尺設置三角警告標識,致使5分鐘後張姓男子騎機車直接輾過陳男胸部造成其心臟破裂死亡。新竹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翁女6月徒刑,緩刑2年,並已與家屬以100萬元和解。張男部分則另案審理。
女駕駛未禮讓斑馬線釀致命事故
判決指出,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於113年11月9日清晨5點多,翁女駕駛汽車左轉時,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直接撞上正步行於斑馬線上的陳男。陳男被撞擊後,因重心改變倒向引擎蓋,隨即頭部撞擊擋風玻璃下緣,導致頸椎與胸椎間骨折,並被彈拋至新興路北上車道,因傷勢嚴重四肢癱瘓無法動彈。
法官指出,翁女駕駛時本應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卻未注意車前狀態及禮讓行人,事故後又未即時設置警告標誌,導致陳男遭後車輾壓死亡。翁女坦承犯行,並以100萬元與家屬和解且履行完畢,法院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判處過失致死罪6月徒刑,緩刑2年。張男的肇事部分則另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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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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