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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男吃「肌肉鬆弛劑」上路變毒駕!他出示藥袋喊冤 警:依醫囑也違法

記者 張貴翔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7/01 11:4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1 11:57
警方說明「藥駕」同樣有違法疑慮。(圖/TVBS)
警方說明「藥駕」同樣有違法疑慮。(圖/TVBS)

台北市一名32歲蔡姓男子日前因服用「肌肉鬆弛劑」後騎車,於福德街遭警方以行車不穩為由攔檢,唾液毒品快篩結果呈現「大麻陽性反應」,雖堅稱未吸毒仍遭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蔡姓男子當時出示藥袋喊冤,認為誤判與服藥有關,警方則強調依具體危險徵候執法,呼籲民眾服用合法藥物也須注意駕駛安全。
 

警政署說明執法依據 藥駕同樣觸法


蔡姓男子在網路發文指出,當天他於松山慈惠堂拜拜後,準備騎車前往用餐時,在福德街右轉遭警方攔查。警方當場質疑其「騎車有點晃」,要求進行唾液毒品快篩,結果於14點22分顯示大麻陽性。蔡男配合製作筆錄及尿液採驗,整個流程歷時8小時,最終無保請回,但車牌遭扣留一個月。

 

警政署表示,執法依據來自「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疑似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並非隨機攔查。警方會要求民眾進行直線行走、平衡測試等,採取尿液送驗,以確認駕駛安全能力。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強調,即使「依醫囑」服用合法藥物,如感冒藥、鎮靜劑、安眠藥或肌肉鬆弛劑,只要藥效導致嗜睡、頭暈、反應遲緩並影響行車安全,駕駛人仍會被依法究責,車輛可當場保管並吊扣駕照。警方呼籲民眾用藥前應詳閱藥袋警語,若有疑慮應改搭大眾運輸工具,避免因藥駕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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