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給詐團賺小錢賠大錢 台南男辯稱「替死鬼」慘賠685萬元
- 記者:林雅婷
- 發佈時間:2026.06.2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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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時間:2026.06.21 13:44
台南一名男子阿華(化名)將個人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台南一名男子阿華(化名)將個人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多名受害者蒙受巨額損失。其中一名損失最慘重的受害者小美(化名),因被騙走685萬餘元憤而提告求償。儘管阿華在庭上辯稱自己只是遭人利用的「替死鬼」,但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屬於共同侵權,判決他須全額賠償685萬給小美。
提供虛擬貨幣與銀行帳戶給詐團吸金近千萬
根據判決指出,阿華於去年1月間,將自己名下的2個虛擬貨幣帳戶及1個銀行帳戶的帳號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之後詐騙集團利用「假投資」、「假親友」等詐騙話術,短短兩個月內誘使7 名受害者匯款,總計得手金額高達939萬元。
警方查到阿華的帳戶移送法辦,刑事責任部分,阿華聲稱當時是為了與女友合夥做生意,才將帳戶交給對方使用,但法官並不採信說法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 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阿華有期徒刑6個月,並科罰金10萬元。
受害者憤而求償 法官認「共同侵權」判賠全額
在受害的7 人中,小美的損失金額最高,達685萬1,200元。她不甘血汗錢付諸流水,對阿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負擔全部賠償責任。面對高額賠償,阿華於民事庭審理時辯稱,受害者的錢是被詐騙集團騙走的,自己的帳戶僅是被利用的工具,認為自己也是「替死鬼」。
然而,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阿華提供帳戶資料的行為,不僅為詐騙集團提供了助力,更讓集團得以順利隱匿犯罪所得。法官強調,此舉在法律上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與詐團成員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未採納阿華的辯詞,判決應全額賠償小美685 萬 1,200 元。本案目前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