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某大學發生校外性侵案,陳姓與吳姓男大生2021年3月24日晚間,前往KTV幫學弟歡慶生日,期間眾人一邊飲酒一邊唱歌,不料陳、吳兩男見到兩名同校學妹喝醉,竟在半夜3點至清晨6點之間,先後在KTV包廂廁所與陳男的租屋套房內,對兩名學妹伸出狼爪。陳男對兩名學妹猥褻、性侵共計4次,吳男則對其中一名學妹猥褻、性侵共計2次,兩人合計對學妹侵犯6次得逞,事後均被兩名被害人告上法院,被依《刑法》乘機性交、乘機猥褻各判2年、1年10月徒刑,均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扶進廁所連續侵犯醉酒學妹
判決指出,女大生A女、B女,和兩名男同學一起到KTV包廂替賴姓同學慶生,到了3月25日凌晨1時許,同校的陳姓與吳姓學長也到場喝酒歡唱。眾人飲酒期間,B女不勝酒力喝醉,陳男竟假借B女酒後身體不適作嘔為由,將她扶進包廂內的廁所,並在裡面連續性侵她2次。A女見B女遲遲沒有返回包廂,搖搖晃晃敲廁所門查看,不料被吳男趁機帶進廁所,陳、吳兩男見A女沒有反抗能力,又對兩女大生猥褻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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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租屋套房再次伸出狼爪
隨後,陳男與吳男帶著意識不清的A女、B女以及兩名學弟,一同回到陳男的租屋套房休息,25日凌晨4點50分至清晨6點之間的某個時間點,陳男見兩名學妹均處於酒醉而毫無反抗能力的狀態,又分別對兩人性侵得逞;另外吳男也趁機對A女進行指侵1次。兩名被害人清醒後遭受巨大打擊,隨即前往警局報案。全案審理時,陳、吳兩男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案發時陳男21歲、吳男19歲,均屬於智慮尚淺的年紀,卻為滿足私慾而趁被害人不能抗拒犯案,其行為確實應給予譴責。
達成調解法官依法給予緩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陳、吳兩男在犯後坦承犯行,並和兩名受害人達成調解,A女也當庭表示願意給予吳男緩刑的機會,法官認為兩男已盡力彌補損害且誠心悔過,並非惡性重大之人。法院日前審結,依陳男犯下《刑法》乘機性交、乘機猥褻共4罪,判處應執行2年徒刑;吳男犯下乘機性交、乘機猥褻共2罪,判處應執行1年10月徒刑,均給予緩刑5年,並需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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