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前佐理員駱思龍,任職期間在院內廁所裝針孔偷拍,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止任用5年。台灣高等法院今(14)日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33罪,分別判處6到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駱思龍2005年起在新北地院擔任法警,後被選為佐理員,在新北地院板橋第二院區調查保護室,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
佐理員變「偷拍狼」 潛伏法院廁所、辦公桌3年
因駱從2022年開始,利用下班後獨留辦公室加班,用膠帶固定攝影機在茶水間、辦公座位低角度,或廁所蹲式馬桶集汙槽上方竊錄裙底、短褲底大腿根部和內褲。一名同事如廁發現,報警並通知新北地院,經調閱監視器,司法院2025年1月15日下令停職,駱於1月17日離職。
一審考量駱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其中一名被害人15萬元達成調解,其他被害人沒有和解意願,審酌一切情狀,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33罪,判決駱3年徒刑,另有7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二審有新達成部分和解 獲微幅減刑
高院認定,駱思龍於2022年起迄2025年1月間,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共27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共5罪,以及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他在於偵查、一審及二審都認罪。
二審認為,一審確有區分被告裝置攝影機的地點不同,及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異其刑度,也說明被告在偵查、原審時均坦承犯行,且被告在原審時有表達欲與告訴人和解的意願,然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方未達成和解,自難認定被告犯後態度欠佳,駁回檢方上訴,但他二審時又成功與「原本沒和解的其中幾位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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