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女子小朵(化名),於113年3月11日和一名男子結婚,小朵同年8月9日來台,11月3日回一趟越南,期間和丈夫不斷要錢,堅決不回台灣,丈夫也不想匯款,兩人過著分隔兩地的生活,丈夫受不了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兩造婚姻確實已存有難以繼續維持的理由,因此准許離婚。
丈夫不願匯款 雙方分隔兩地
小朵於民國113年3月11日結婚,並且於8月9日來台,才來不到三個月,就收拾行李回越南,和丈夫並未有互動,卻主動要錢,丈夫不願匯款,直到去(114)年4月至今,雙方都一直分居,小朵整個人失聯,丈夫心灰意冷之下,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並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加上入出國日期,可以記錄小朵回國的事實,且小朵也未到庭爭執,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兩造結婚至今,小朵入境時間不到3個月就回越南,雙方聚少離多,且出境後,兩人未有往來互動,難見雙方有維繫婚姻的意願,僅有婚姻的外觀,但是共同生活中的愛情基礎已喪失,實質上已無夫妻共同生活的樣貌。
法官審酌,雙方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婚姻之間已生破綻而無回復的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准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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