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去年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其中「再婚不能拿贍養費」條款引發朝野三黨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立委批評過去付出的時間與投入不會因再婚消失,婦女團體更質疑此規定形同懲罰,如何在經濟保障與婚姻自由間取得平衡成修法關鍵。

行政院會去年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再婚不能拿贍養費」條款引發民眾黨、民進黨、國民黨三黨及民間團體強烈反彈。法務部長鄭銘謙以「乾淨分手」解釋修法理由,但立委駁斥,過去付出的時間與實際投入,不會因再婚而消失。根據行政院會去年2月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再婚即不能請求贍養費的規定。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先進國家如德國、瑞士都採取相同做法,認為贍養費既然是補償性質,再婚便有重複計算利益的問題。
然而,此修法方向引發三黨立委強烈質疑。立法委員陳昭姿認為,再婚不會改變前一段婚姻中因就業減少的事實。立法委員林倩綺也強調,過去已經付出的時間跟實際的投入,很難因為再婚關係就直接切斷。立法委員范雲則指出,十年間贍養費請求判准只有21件,有85.6%的律師不建議當事人請求,因為不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草案同時增訂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之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時效為2年,贍養費請求權也不限於無過失一方。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光是2024年台灣就有多達53469對配偶離婚,婚齡中位數為8.3年,離婚率在亞洲排名第二。

台北晚晴婦女協會總幹事沈淑娟表示,她個人感覺這項規定有點像是懲罰,質疑怎麼會用再婚就不給贍養費的方式處理,強調關鍵點不是有沒有再婚,而是離婚後能否經濟安定,至少讓當事人能安定生活。兩性專家吳娟瑜也認為,在婚姻關係內所賺到的錢,有可能都是夫妻一起合作而賺到的,且有的人不能馬上付贍養費,需要分批分年給付。不只各黨立委,連民間團體也都相當反對此項修法。由於在法院上贍養費請求判准已經相當困難,若再婚就喪失請求權,是否會讓當事人在邁入下一段感情時有後顧之憂,如何在經濟保障與婚姻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成為修法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