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朱姓男子在去年1月應徵第一金人壽保險業務員職缺,經多輪面試錄取,原訂於2月3日報到,但報到前夕,人事部卻發現朱男曾與前東家國泰人壽有勞資訴訟,認為朱男在面試時否認與前公司有爭議「涉嫌不誠實」,於是以違反誠信為由,撤銷朱男的錄取資格。朱男不服提告,強調因簽有保密條款才未揭露。法院認為朱男並無惡意隱瞞,判決第一金人壽解雇違法,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須補發薪資與勞退金,全案可上訴。
隱瞞與前東家訴訟 業務員錄取前夕遭取消
判決書指出,朱男在2025年1月通過第一金人壽的多輪面試,被錄取為保險業務員,月薪約2萬8千餘元。人資部門於報到前夕查出朱男與國泰人壽有民事訴訟,認為他在面試詢問「是否曾與前公司有爭議」時回答否,涉及虛偽、隱瞞,違反保險業誠信原則;於是人資在報到日前夕致電通知朱男取消錄取,理由為「面試不誠實」。
朱男表示,他與國泰人壽的訴訟因違法解雇而起,且在二審調解時雙方簽有高達100萬元的保密條款,為避免違約受罰才未主動揭露。不滿錄取資格遭取消,於是朱男將第一金人壽告上法院。
審理時,第一金人壽主張,保險業務員需接觸客戶敏感個資,誠信為首要條件,朱男隱瞞訴訟使公司誤信,已違反勞基法,公司有權終止契約;朱男則抗辯,徵才廣告未要求無訴訟紀錄,且他非法律專業,擔心違約才未告知。
法院「這原因」判決雇傭關係存在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勞基法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須達「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才能解雇。經查,朱男與國泰人壽的訴訟屬正當權利主張,並非品格問題,且前東家確認其工作表現與同事相處良好,未因隱瞞訴訟造成公司具體損害風險。第一金人壽公司僅以未誠實告知即判其不具誠信,屬於草率判斷。
且朱男在報到日遭拒後仍積極主張權益並申請調解,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雇傭關係存在,第一金人壽須補發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朱男可復職,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