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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打癌藥保險公司拒理賠 法院認「醫療必要」判賠162萬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12 16:1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12 16:14
潘姓女子乳癌復發,住院後請求理賠。(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潘姓女子乳癌復發,住院後請求理賠。(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潘姓女子2023年因乳癌復發,住院施打免疫藥物後,卻被保險公司以「無住院必要」為由拒絕理賠。經潘女提告,新北地院根據鑑定報告,認為潘女住院是合理的醫療選擇,而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也不是看病人最後有沒有發生副作用,而是看專業醫師在當時的風險評估是否合理,判決宏泰人壽必須全額賠償潘女支出的162萬餘元,並加計年利率10%利息。

潘女主張,2019年她投保宏泰人壽的「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並附加兩項實支實付醫療險。之後,她罹患「右側乳房惡性腫瘤」,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免疫藥物Keytruda(吉舒達)」治療,因此注住院、自費施打藥物,共花費1622963元,在保險理賠範圍內,請求依保險法,保險公司拖欠理賠,應支付10%的遲延利息

 
 

門診就能打、病人狀況穩 保險公司拒賠


宏泰人壽主張,該藥物原則上在「門診化療室」注射即可,不需住院。潘女施打藥物期間,沒有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急性惡化或副作用,住院都一個人去,代表沒有所謂「安全監測」或「支持性照護」的需求,缺乏「住院必要性」,不符合保單理賠要件。
 

醫療是為防範風險 「沒出事」不代表沒必要


新北地院根據主治醫院的回覆指出,免疫療法可能引發強烈副作用,基於安全考量,安排住院施打較為妥適,且每次住院前皆經過醫療必要性評估。

 
法院也委託專業醫院鑑定,結果顯示,觀察病人對新藥的耐受性、急性反應,住院是合理的,且潘女曾出現免疫力極低的症狀,臨床上確實需要密切監測與支持性照護,雖然病歷沒記載到「真的出大事」,但醫師基於既往病史做「風險評估」,安排住院是「醫學上合理且審慎的醫療決策」,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162萬2963元保險金,並按年利率10%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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