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9歲黃姓女子,去年11月29日凌晨5點多,與友人蘇姓男子在汐止好樂迪KTV飲酒後,搭乘Bolt多元計程車前往「台北市南港區」返家。黃女在車上不僅言語挑逗司機,還強行伸手觸摸司機下體,司機雖極力制止仍遭重複猥褻。士林地檢署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認定黃女行為違反司機意願,偵結後依法起訴。
司機遭後座女乘客強摸報警
根據起訴書內容,黃姓女子與蘇姓友人凌晨搭乘多元計程車,黃女坐於駕駛座正後方,起初即以詢問司機感情狀況、語帶挑逗發言,甚至直接表示「我可以陪你睡覺」。隨後,黃女趁司機專注駕駛時,先以手隔著褲子觸碰司機下體,司機即時撥開制止,但黃女仍強行將手伸進司機內褲內撫摸,造成司機極大困擾。司機忍辱載客至目的地後,立刻報警處理。
黃女在偵訊時坦承有觸碰與撫摸行為,但聲稱當下只是開玩笑,並不記得司機有撥開她的手,甚至辯稱司機反應非掙扎,還稱看見司機皮帶解開。然而,檢方調閱車內影像,確認司機多次明確阻擋黃女動作,並非如黃女所述單純玩笑。檢方指出,黃女利用司機駕駛無法分心時進行猥褻,已觸法。
此外,檢方進一步查明,黃女並非首次傳出類似騷擾行為。曾有精油館員工證稱遭黃女觸碰身體,相關證詞皆指向黃女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缺乏尊重。檢方認為,黃女行為已違反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並於偵查終結後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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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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