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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私人騎樓以為有「免罰金牌」 他收3千6罰單怒上訴變5千4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11 15:2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1 15:26
台南黃男將機車停放在友人同意的「私有地」卻被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黃男將機車停放在友人同意的「私有地」卻被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黃男將機車停放在友人同意的「私有地」,怎料卻因機車牌照已遭註銷且停放在「騎樓」遭到舉發。更讓他不解的是,原本要繳納3,600元的罰單,殊不知提出申訴後,罰鍰竟被校正回歸調高至5,400元。
 

私人地停車也違規?法官這麼解釋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25年4月25日下午,將自己的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台南市中西區民生路二段的一處建築物前。然而該車牌照早已被註銷,被警方發現依「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之違規行為逕行舉發。
 

收到3,600元的罰單的黃男不服上訴,他稱停放的地點是屬於私人空地,且已獲得屋主同意才停車,主張該處並非「道路」。然而,法院調閱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資料發現,該地點屬於都市計畫中的商業區,依規定必須退縮3.75公尺作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法官檢視照片後說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涵蓋了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及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無論土地權屬是公有還是私有,只要具備供大眾通行之實,就屬於交通法規管轄的道路範圍,因此黃男確實違規。
 

申訴後罰金不減反增?原因出在「違規態樣」 


 
以為申訴可以撤單,殊不知罰款金額又提高!不滿的黃男申訴後從3,600元增加至5,400元。對此,法院說明,最初舉發機關將違規事實誤植為「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該項違規基準罰鍰為3,600元。但經過被告(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重新審查後發現,黃男的機車車牌已被註銷,其行為事實上屬於「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

法官表示,立法者考量「未懸掛號牌」比起「僅牌照失效」更難辨識車主身分,對公益侵害情節較重,因此裁罰基準表訂定之金額本就較高。由於處分機關有權依職權更正明顯錯誤,並依正確的法條與基準裁處,因此調高罰鍰金額並無違誤,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黃男#機車#停車#違規#罰單#道路#私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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